
许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权利。
许可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可以委托直属机构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作用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管,对保障化妆品市场秩序至关重要。监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确保持证企业严格遵守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
对不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也促进了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推动了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果您还有其它关于资格认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等问题,欢迎咨询【郑州林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许可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