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BAM碳关税申报覆盖行业产品排放量交易规则要求:
(1)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3。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1日前清零;
(3)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数据,cbam,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5倍缴纳罚款;
(4)二次交易。政策中提出,碳关税cbam认证要求规范,应允许经授权申报人转售一部分多余的证书,但暂未明确对应交易规则。
CBAM碳关税涵盖排放标准cbam

欧盟CBAM覆盖的碳排放指的不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现阶段CBAM对碳排放的定义与欧盟ETS保持一致,即使用“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概念,cbam欧盟碳关税报告,与产品层面的生命周期碳足迹概念有较大差异。CBAM的“直接排放”指的是生产者能直接控制的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间接排放”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的碳排放。而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的定义包括上游、运输、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的碳排放,覆盖范围大于CBAM的直接排放加间接排放。
现阶段CBAM对于钢铁、铝和氢三类产品仅覆盖直接排放,水泥、电力和化肥则覆盖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确认生产过程和输入材料(前体)的系统边界、排放因子、具体装置的实际排放值和缺省值,以及对应的各产品分属信息(例如,什么产品什么生产流程的排放因子、排放值)、明确排放值、缺省值、排放因子等数据测量方法或者出处。
随着时间的推移,CBAM的逐步实施将使欧盟和非欧盟企业以及公共当局能够进行谨慎、可预测和相称的过渡。在此期间,新规定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商只需报告其进口产品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直接和间接排放量),无需进行任何财务支付或调整。该协议预计,碳关税cbam填报,根据同时定义的方法,某些行业(水泥和化肥)的过渡期过后,间接排放将被纳入范围。这个过渡期的目标是作为所有利益相关者(进口商、生产商和当局)的试点和学习期,并收集有关隐含排放的有用信息,以完善终时期的方法。
企业公司申请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中提供有关原产国含排放碳:
(A)CN代码表示的产品类型;
(二)碳价格的类型;
(C)碳价到期的国家;
(四)该国可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从而导致碳价格的降低;
(五)应缴纳的碳价金额、碳定价工具的说明和可能的补偿机制;
(F)表明法律法规对碳价、回扣或其他形式的相关补偿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副本;
(G)所涵盖的直接或间接排放量;
(H)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包括免费分配(如果适用))涵盖的嵌入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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