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质检食监2006年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国质检食监2006年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3.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4.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5.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6.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7.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8. 婴幼儿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9.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0.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1.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2.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2006版)
13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4.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5. 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6.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7.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8.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2. 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5.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6.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七、产品质量
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气雾剂洁净车间装修怎么收费,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7 通风与净化空调
7.2 气流组织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7.2.2 I级洁净用房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垂直单向流, 局部 I级洁净用房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垂直单向流,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 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 20cm以上。
7.2.4 局部 I 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至少下垂至送风口下 0.5m,也可低于操作面。
7.2.5 当围挡壁离地高于 1.8m时,若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 1/14,则局部 I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 净化送风参数
7.3.1 Ⅰ级洁净用房操作台高度(一般为地面上 0.8m)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 0.2m/s,如操作面为实体平面,此高度可上调 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Ⅱ级不小于 20 次/h
Ⅲ级不小于 15 次/h
Ⅳ级不小于 10 次/h
无等级要求不小于 5 次/h
7.3.3 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 40m3/h 设计,还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5Pa 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10Pa 的正压差。
7.3.5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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