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的优点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优点:
1.责任有限 ──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一旦公司未能Liquidation of debt,可以由股东、creditor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debt;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creditor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
2. 股东改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股东需要资金或不想再投资在公司,可以卖出手上的stock,转让予他人。这样做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不过,实际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stock易手也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
3.融资 ── 公司可以利用浮动取得融资,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器、生财工具、待沽存货、账户作为。虽则如此,公司在日常营业中仍然可以买卖、替换及以其它方式处理这些资产而毋须得到银行批准。
4.拥有权 ──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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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
第2条
(一)本例称--
“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一0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First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First一号公司条例附录First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First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First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First一表甲表所载规则。
“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档等。
“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香港公司申请离岸豁免税的条件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
2.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 未在香港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只是一般性的要求,实际申请时,税务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香港离岸豁免税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提供了一种合理的税务规划方式。但公司在申请离岸豁免税时,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和按时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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