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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服务周到 宅基地使用诉z讼律师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4-29 08:45:45

以下是广州越秀区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服务周到 宅基地使用诉z讼律师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越秀区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服务周到 宅基地使用诉z讼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宅基地房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宅基地房屋是无效的。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某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否有合法依据。《物权法》百八十四条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本案中,根据何某与李某的陈述,何某是基于向李某提供的目的而以宅基地房屋进行并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亦是为行为服务的,是整个行为的一部分,而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房屋进行,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即使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而且,宅基地使用证从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并非可或质押的财产,李某对该宅基地使用证并不享有权或质权。因此,李某对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既不享有物权,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继续持有或转让该宅基地使用证。同理,即使李某及罗某之间的购房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罗某也不能基于前述无效合同继续持有该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及第三人作为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利人,要求罗某户腾空交还涉案房屋、返还宅基地使用证,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继承纠纷的长时效是多少年?

  张静律师解答:继承权纠纷提起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已过户至其他继承人名下,但其父亲去世已22年,终认为已过时效。

书节选:

认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8年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的,其提起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本案中,涉案房产为梁祖父与钟祖母于解放前修建,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梁祖父于1998年1月8日去世且未留下遗嘱,其关于涉案房产的份额于其后应作为遗产在顺位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但各继承人均未就该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现距离梁祖父去世已超过22年,根据上述法律及解释的规定,梁五儿不得就梁祖父所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继承再提起,即其就该部分涉案房产份额的继承已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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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建房协议无效纠纷中,能否把收款人一起告?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签订合同的公司与收款的公司不一致,则如果收款公司能举证证明自己收款后已交给了签订合同的公司,则自己不用担责,如不能证明,则要与合同签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栢某公司是否应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与永某公司、栢某公司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

从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何某向法z院提交了陈某向栢某公司转款的流水记录共819518元,证明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向栢某公司支付了合作建房的费用。从何某与陈某两人转款的总金额(包括建房款、见证费、维保、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周转金等)来看,与永某公司已收取何某、陈某两人款项的总金额一致,且时间相差无几,结合陈某向本院提交与其同时期和永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的案外人王某向栢某公司转账的流水记录附言有A栋1003和1004房尾款记载的事实可知,栢某公司确实收取了王某的建房款。本案永某公司虽到庭参加诉z讼,但未举证证明其收取何某、陈某建房款的来源,而栢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z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栢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案陈某要求栢某公司对永某公司应支付的建房款402742元共同承责,即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子女拆旧建新父亲名下宅基地房后,拆迁权益归谁?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有签订协议的话,一般以协议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是父亲的名字,后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协议并在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约定谁出资重建房屋,房屋就归谁。后三女和四弟出资重建了房屋,且一直居住。后宅基地拆迁,母亲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和补偿款,认定协议有效,驳回母亲的请求。

书节选:

虽涉案宅基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黄父,但黄父生前与其配偶刘母及四个子女就涉案宅基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黄三女、黄四儿出资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重建后,该房屋归黄三女、黄四儿所有,另外两个子女黄二女、黄大女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协议签订后,黄三女、黄四儿已实际出资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房地一体”权利合一的权属登记制度,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客观上不能区分。生效的某号民事也已认定黄三女、黄四儿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国家要求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基本政策,故黄三女、黄四儿亦享有涉案宅基地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全部补偿权益。刘母主张其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享有34%的份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4/29 8:45:4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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