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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用的管控模式主要有'事前预控型'、'事中监控型'和'事后救济型'。
模式一:事前预控型--主要是公***务人员做好各项法律风险预控工作。从目前法务管理实践来看,事前预控主要是通过合同管理、纠纷管理和项目管理三方面的工作来实现。 通过合同管理实现预控,主要是从合同管理制度的颁行、合同样本库的建立和合同管理台账的完善这三方面来进行。 通过纠纷管理实现预控,主要是发生客户投诉、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等可能引发纠纷、***、仲裁的情形出现后,通过公***务与相关业务部门合作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通过项目管理实现预控,主要是要求法务人员能参与到日常管理中去,并全程介入重大项目的运作。
模式二:事中监控型-主要是指法务人员能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能及时跟踪、监控各项法律风险的状况并适时纠偏。通常这种模式是对第I一种模式的一种延伸,是对风险预控效果进行追I踪。体现在合同管理领域则是对履约跟踪的重视;体现在纠纷管理领域则是对双方协商结果履行过程的控制;体现在项目管理领域则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法律风险的披露、解决以及项目运作法律架构和法律文件体系的设计。
模式三:事后救济型-主要指问题发生后进行的补救管控模式。在法务管理实践中主要就是主动或被动的进行***、仲裁,通过***途径解决问题,通常是***后的救济措施。 ***种模式是属于'主动干预'的管理模式,往往能以很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收益(通常是避免更大的损失),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后一种是属于'被动***'的管理模式,如不结合***种管控模式,其往往使公司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各类问题应接不暇、管理人员疲于奔命,其效果自然是'事倍功半'。
第七十六条 【股份继承】自然人股东***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节 设立第七十七条 【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I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八条 【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九条 【股东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条 【发起人职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一条 【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I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I低限额为人民I币五百万元。法律、行***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I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二条 【章程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
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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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违法的法律责任】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五条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 【相关概念】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I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I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范围】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