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节能改造-宣瓦电力-电力





国电电力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27.35%




本报记者 李 勇

  8月19日晚间,国电电力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半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16亿元,电力节能改造,同比增长127.35%,创下历史新高。

  受益于社会用电量增长、水电来水丰沛以及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等因素,国电电力上半年发电量、上网电量稳步增长。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期内,国电电力向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50%股权事项顺利完成交割。受交割完成带来的投资收益影响,上半年,国电电力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大幅增长。

  半年报显示,国电电力新能源装机规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上半年,公司新增新能源装机177.03万千瓦,其电新增23万千瓦,光伏新增154.03万千瓦。

  “新能源装机的快速增长,不仅优化了能源结构,提高了清洁能源占比,也为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副秘书长袁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电电力在新能源领域的布局和投入,有望为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国电电力加速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和布局,不断扩大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装机容量,不仅有助于公司抓住新能源发展机遇,也符合国家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和实现“双碳”目标的战略要求。

  对于此次中期利润分配,柏文喜认为,这不仅会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也反映出国电电力良好的现金流状况和稳健的经营策略。

  据iFinD金融数据终端统计,自上市以来国电电力已经进行过23次年度分红和1次中期分红,累计分红金额247.81亿元。在上述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国电电力上市以来累计分红金额将超260亿元。

  “国电电力长期坚持高比例分红,电力,体现了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对股东回报的重视。”袁帅认为,节能电力金具,高比例分红不仅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也提升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责任编辑:王婉莹)



2024“节能降碳”方案对电力行业影响几何?




5月29日,发布了《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及了有关非石化能源消费规模提升,钢铁行业节能降碳,放开新能源利用率标准等方案,对未来两年的节能降碳约束方向做出指示。

自2021年“双碳”目标提出后,绿电节能产业遇到了许多超出预期的挑战,新能源的消纳能力和储能领域的瓶颈始终困扰着节能减碳的目标进度,让即将“到期”的十四五降碳目标愈发困难。本次出台的《方案》重提对节能减碳的重视,点明绿色发展仍是政策重视的主线,对行业而言无疑是有正向意义的。

而对于节能降碳的主力,即能源产业在本次《方案》中受到的影响,自然也是备受关注。本文将结合市场数据,对政策内容进行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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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放松提振绿电装机,电力节能,或影响运营商收益

先从总体的数值目标看。《方案》中涉及能源的指标主要集中在非化石能源消费的相关目标上。整体上看,《方案》的数值与“十四五”规划相近,主要变化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指出,风光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将新能源利用率降低至90%;二是新型储能装机量,相较十四五目标提出的装机量提升了1000万千瓦,至4000万千瓦。

有关新能源利用率红线的放松,实际上在2024年一季度时就有不少传闻。利用率红线本质上是一种新能源发电的扶持政策,早源于2018年10月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即光伏和风电等新能源的发电利用率不得低于某一水平,避免过多的发电被浪费,导致弃风/弃光率提升。

但随着国内新能源产业的规模增长,实现“不弃电”的难度反而不断增加。截至2024年2月,国内光伏、风电的利用率双双跌破95%。某种意义上来看,本次针对新能源利用率的修正是先有事实,后出政策。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人民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人民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人民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人民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每年向本级人民或者其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向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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