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伞广告租赁- 新天地航空俱乐部6





动力伞飞行条例

每次飞行前必须检查,当感到任何有可能影响安全的疑虑时,就不要飞行。

任何不利气象条件下不要飞行;风速超过6.7m/s不要飞行;侧风超过20度、4.4m/s不要飞行。

飞行是必须戴头盔和目镜。

要特别注意保护长发,避免衣服和身体接触螺旋桨、滑轮和操纵绳。

起飞是缓缓加大油门,机体开始运动,当伞充气并升到头顶正确位置后,加大油门

着陆时侧风不要超过20度,如有情况复飞。

不要同时蹬两个脚操纵棒,不要频繁操纵。

在飞行高度低于30米时做机动飞行要注意保持高度,适当加大功率,以免降低高度

不要在如果发动机突然停车时不能安全着陆的空域飞行

不要在危险地区,如高压线、树林和建筑物等上空飞行,不要试图穿过障碍物。

起飞和着陆应正对风。如不可避免地要顺风着陆,风速必须小于3.5m/s。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六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力伞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持有中国航协和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联合审查签发的适航证明,产品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第二十三条 进口动力伞,必须持有国际权i威机构出具的适航证明和检测证明,并经中国航协型号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力伞的国内代理商,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动力伞广告租赁,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俱乐部的动力伞,应报省级航协登记注册,并报中国航协备案,暂无地方航协地区的俱乐部,可直接报中国航协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动力伞,不得投入飞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动力伞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应在登记注册时向主管航协声明,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飞行条件

第十八条 起飞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面积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响起伞和助跑;

(三)净空条件良好,起飞延长线上无影响起飞的障碍物;

(四)有起飞不顺利时保证安全着陆的备份距离;

第十九条 着陆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无紊乱气流及影响着陆的障碍物;

(二)不影响伞具的收装;

(三)降落五边航线及廷长线上净空条件良好,有能够保证复飞的备份距离;

第二十条 气象条件:

(一)飞行区域内无降水;

(二)飞行高度以下无云雾,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风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风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条 严禁动力伞飞入空中禁区,禁止动力伞夜间飞行,无水上飞行设备的动力伞,禁止在广阔水域上空飞行,无论在任何地形上空飞行时,飞行高度必须高于障碍物6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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