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激励落地咨询公司认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在财务、税务、法务、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设计方案虽然在法务、税务、财务上有要求,但是却不及上市企业的严格与规范性。②法律认可性。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细则,其中被股权激励的模式相对整个股权激励模式、股权分配方案而言较少,因此上市公司的法定激励模式要少于非上市公司的激励模式。
如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虽然适合上市公司也适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咨询方案如何设计落地实施?,但在《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现在国家只出台了一些不痛不痒的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操作及实施没有详细的规定,没有规定等于自己定规定,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更加有灵活性。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股权激励计划往往会引入新的激励对象作为股东,稀释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导致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如果非上市公司有多个股东,而且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安排比较微妙,比较分散,并且现有股东不愿意打破这种平衡的设置,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出让股权的意愿较低,虚拟股权性质的激励模式较为合适。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影响到激励模式的选择,如果企业本身经营困难、盈利能力差、资金紧张,这种情况下,员工对公司的前景担忧,往往更看重现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不奢望未来的股份收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具有福利补充性质的,不需要员工出资购买的激励模式,例如虚拟股权、股份增值权等。
要给谁做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咨询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在项目中发现所有想要做股权激励的企业基本已经确定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而这些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对象往往是很早以前已经允诺的或者企业急需留住的人才,此时企业在做股权激励的时候往往比较被动,而且容易造成对其他人的不公。因此,股权激励上门实施时,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在人员选择上,博思诚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认为除了当下已经确定的激励对象,还需考虑同职级的、未来引进的和储备的人才,即便本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不涉及这些人,也要留一个对接方案,让所有人都能因这套股权激励方案而努力奋斗。
股权激励落地咨询机构认为股权激励咨询方案设计落地实施,原有股东来讲,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博思诚咨询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认为可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一般包括重要的技术骨干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大类。重要的技术骨干人员是指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而重要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主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管理人员。 从这一角度而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其探讨哪些人可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还不如探讨哪些人不能纳入激励对象范围更有意义。 上市公司一般限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称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博思诚咨询建议,一般公司的激励对象可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研发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落地实施,博思诚股权激励咨询公司认为给激励对象多少股权才能令其满意并产生激励作用?在法律制度上,非上市公司没有上市公司“激励股权总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限制,也没有“激励对象个体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要求。相反,在拟定股权激励方案涉及激励总量时,不能受上市公司“10%”、“1%”上限规定的影响,应当充分注意人力资本理论的实践,充分注意物质资本发展总趋势在下降甚至产生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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